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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1〕001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杰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65230119790518****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68号世纪花园家乐501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厂区内新建"运维检修培训中心"项目共1栋,层高3层,总建筑面积1270㎡。至2021年3月18日,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1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1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1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18#)(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运维检修培训中心"项目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根据调查结果,于2021年4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001号)。告知了本办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贰仟捌佰肆拾伍元整(2845.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18973489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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