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1〕003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严碧英   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43040419690501****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绿茵岛花园听涛街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在衡阳市雁峰区红湘南路20号新建"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8793.63,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4794.31,地下面积3999.32。经衡防建复[2018]100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2415.68。至2021年4月25日,该项目地下室已全部完工,但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3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18-196#(复印件)、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同意"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18]100号(复印件)等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根据调查结果,于2021年6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003号)。告知了本办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18973489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25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