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004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市四方一通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区华光小区第一栋安置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 蒋卓江      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430421********0053

地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001号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的"公园里"项目共4栋,层高31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4902.8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4223.35,地下面积10679.51。经衡防建复[202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211.17至2021520日,该项目地下室部分已完工,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4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4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4号)、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审批单》编号:202006220066(复印件)、衡防建复[2020]15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公园里"项目,既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16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04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81206.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仟贰零陆元整(¥1981206.00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定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1981206.00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712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