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430404********0519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105号
经查明,你院新建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二期(新阳校区)项目共11栋,层高2-6层,总建筑面积86501.05
㎡。经衡防建复[2019]13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4603.52㎡。至2020年11月2日,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0—4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0—4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0—43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2018-110#(复印件)、衡防建复[2019]13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二期(新阳校区)项目,既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为此本办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之规定,于2020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0﹞43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办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75247.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办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叁佰捌拾柒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整(¥3875247.00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定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3875247.00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