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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1]008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      身份证:430421********3716

地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晏桥村坪头岭32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8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36#、037#、039#、055#(复印件)、衡防建复[2021]10、15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金钟.悦江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110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008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玖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整(97799.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王云蒸 联系电话:18674703993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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