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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1]012号)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徐铀

身份证:430103********2716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梅岭村7栋706房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玫瑰园"一期19栋、24栋、28栋"项目共3栋,层高4层,总建筑面积2429.419栋面积:783.324栋面积:863.728栋面积:782.4)。至20211027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但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1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1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12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88#(复印件)、《关于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雁栖湖玫瑰园一期项目备案的通知》衡发改备[2011]150号(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玫瑰园"一期19栋、24栋、28栋"项目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111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012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柒仟贰佰捌拾捌元整(7288.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王云蒸 联系电话:18674703993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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