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18号顺枫苑1栋904室
法定代表人:彭峥
身份证:430426********4375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立新二小区22号2单元201室
当事人于2016年在一环西路与衡州大道交汇地段新建的"华润昆仑B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8660.35㎡,其中地面建筑面积32100.35㎡,地下室面积16560㎡。经衡防审字[2014]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304.8㎡。至今,该项目主体已全部完工,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为此,本办于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衡防催字[2021]009号)。告知了本办拟作限期缴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欠缴事实提出陈述、申辩,且至今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贰佰贰拾肆万柒仟零贰拾伍元整(2247025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缴纳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