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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012号)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徐铀

身份证:430103********2716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梅岭村7栋706房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玫瑰园"一期19栋、24栋、28栋项目共3栋,层高4层,总建筑面积2429.419栋面积:783.324栋面积:863.728栋面积:782.4)。至20211027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但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1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1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12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88#(复印件)、《关于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雁栖湖玫瑰园一期项目备案的通知》衡发改备[2011]150号(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玫瑰园"一期19栋、24栋、28栋项目,既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衡价费[2011]194号规定,于202111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12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9323.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万玖仟叁贰拾叁元整(¥109323.00),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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