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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08 点击量:来源:衡阳市人防办政策法规科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办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配备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集中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向政策法规科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五)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基准及理由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交,承办部门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本办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政策法规科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承办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承办部门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政策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部门,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提交书面意见,政策法规科在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审核意见。

  承办部门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办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办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承办部门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出具意见同,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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