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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衡阳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6-02-25 00:00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职能职责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指导各县市及南岳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对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城市容貌标准。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围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市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市区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施工场所内的渣土管理及其处置费、污染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市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五)承担拟定市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督工作;参与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搞好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建设管理。  

  (七)承担在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行政处罚;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  

  (九)受理所属执法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复议。  

  (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系统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内设7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人事宣教科、市容管理科、园林绿化科、考核督查科、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工会等按有关规定设置。下设市城管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局、路灯管理处、沿江风光带管理处五个二级事业单位,市公安综合执法警察支队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驻市城管执法局办公。  

    二、收支情况  

    2016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统(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园林局)年初预算数为1890.46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1233.0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454万元,经营收入203.37万元。  

2016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统(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园林局)年初支出预算为1890.46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686.6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53.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9.87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公务接待年初预算数为58.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70.5万元,相比2015年预算数均有所减少。  

    1、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2月18日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填报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系统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本年预算项        目本年预算
一、一般预算拨款1687.09一、城乡社区支出1064.25
  经费拨款1233.09  城乡社区与管理事务1064.25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454    行政运行525.75
  转移支付拨款0.00     城管执法538.5
二、基金预算拨款0.00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76.34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00   医疗保障153.97
四、经营收入203.37   行政单位医疗71.28
五、上级补助收入0.00   事业单位医疗82.69
六、附属单位缴款0.00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622.37
七、其他收入0.00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622.37


三、住房保障支出49.87


   住房改革支出49.87


   住房公和金49.87
本年收入合计1890.46本年支出合计1890.46
收入总计1890.46支出总计1890.46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名称:市城管执法局系统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本年预算数
合   计129
1、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接待支出58.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0.5
其中(1)公务用车购置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5
备注:1、本表填列口径为当年安排数(不含上年结转);
2、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工作、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