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02
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 | |||||||
(截至2017年7月) | |||||||
现将调整后的《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分类 |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立项级次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 | 公安 | 1 | 证照费 | 中央 |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湘财综〔2010〕15号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
二 | 国土 资源 | 2 | 1、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
3 | 2、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
4 | 3、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 ||||
5 | 4、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6 | 1、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 ||
7 |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
四 | 交通 | 8 | 2、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 | 省级 | 湘财综[2013]29号,湘价费[2011]167号 | ||
五 | 经信 | 9 |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央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湘价费[2009]139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
六 | 水利 | 10 | 1、水资源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价费〔2013〕104号 | ||
11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 ||||
七 | 人防 | 10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价费〔2014〕60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
八 | 法院 | 13 | 1、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湘价费〔2012〕80号 | ||
九 | 质量技术监督 | 14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财综[2017]16号 | ||
十 | 环保 | 15 | 1、排污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 湘财综〔2006〕86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湘价费〔2003〕122号,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 | ||
十一 | 食品药品监督 | 16 | 1、药品注册费 |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 |||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 ||||||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