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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0 18:57      来源: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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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布局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订版组织听证,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00在衡阳市烟草专卖局九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内容

介绍《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并充分听取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参加人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由卷烟零售户代表、消费者、社会公众代表自愿报名,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的方式产生。本次听证代表定员39人,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名额如下:

1.各县级局零售户、消费者代表各1人共16人,衡阳市城区零售户代表3人、消费者代表2人、居民代表5人(不限地域)等共26人。

2.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共13人。

3.如第1项或第2项报名人数不足,由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推荐邀请产生。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条件及报名办法

(一)条件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2.申请人须在报名时间内提交报名表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7日8:00—12:00、14:30—17:30。

2.报名方式:

市(县)两级申请人可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衡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提出申请。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8号405室,联系人:周芳,联系电话:15886457280,电子邮箱:113004675@qq.com。

衡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衡南县云集街道办事处云集大道1128号509室,联系人:陈荣辉,联系电话:13762479835,电子邮箱: 307767056@qq.com。

衡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南路4号207室,联系人:李红威,联系电话:19173402582,电子邮箱:85775796@qq.com    

衡东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衡东县洣水镇状元路,联系人:罗岳平,联系电话:13875706996,电子邮箱: 36993743@qq.com。

衡山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112号407室,联系人:李泽玉,联系电话:19173402679,电子邮箱:529620453@qq.com。

耒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耒阳市金山路188号服务窗口,联系人:唐徽,联系电话:15173469667,电子邮箱:xiaolaith@163.com

常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常宁市青阳南路3号烟草专卖局3楼304室,联系人:胡柯,联系电话:18207429245,电子邮箱: 747346660@qq.com。

祁东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祁东县曙光路烟草物流中转站204室,联系人:段海露,联系电话:19173402713,电子邮箱:2338912133@qq.com。

南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南岳区万福路21号烟草局201室,联系人:王浩宇,联系电话:18932109123,电子邮箱:745385830@qq.com

3.报名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详见附件1)

五、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一)听证代表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委托证明亲自参加听证;

(二)听证代表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提出质询,同时亦只能就与听证内容紧密相关的事项发言及发表意见;

(三)应当忠实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听证代表必须在听证完毕后按规定在听证记录上签名;

(五)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六、听证通知

公告结束,我局将于2021年4月9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听证代表。

附件:1.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名表

       2.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听证会报名表

 

所在县(市):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民族


学历


工作单位


职业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


座机


Email


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代表身份

1. 持证零售户□   2.申请办证户□   3.消费者□   4.其他□

(在相应的“□”内打“√”)

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辖区内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城市管理办法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医药制品、医疗器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距离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周边50米距离以内。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幼儿园周边30米距离以内;

(六)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七)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下列区域控制零售点数量:

(一)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不足35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5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华耀城、五一市场总量不超过20个。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不足10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内临街楼栋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不临街楼栋每10栋增设1个零售点(以双向通车的临街主干道自然划分开放式小区最小单元);

(三)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站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四)自然村中每300户(指户籍档案中的户数)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自然村每增加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零售点不在该总量限制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衡阳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镇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等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按摩健身、文化体育、汽车美容、仪器仪表、网吧网咖、金银珠宝、家私家电、物流快递、洗涤护理、小型餐饮、棋牌室、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管理办法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

(二)本办法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道路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但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四)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守法经营的,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但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

本办法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斑马线走斑马线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本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起施行。原《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衡烟专〔2019〕16号)同时废止。如遇本办法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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