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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第十期“热线问政”活动专题预告问题征集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16-08-17 08:13      来源:市卫计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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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7月4日在衡阳市卫生防疫站帮我母亲办理健在证明,可工作人员告知其该证明无法开具,现不知如何处理。请相关单位帮助解决。

  市卫计委主任邹爱民:开具“健在证明”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的职权范围。

  刘女士:为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市卫计委主任邹爱民: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具体应履行以下责任:(一)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居住时,及时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二)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协助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三)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对于没有履行上述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刘女士:实施全面两孩对我市人口发展有何影响?

  市卫计委主任邹爱民:据我委测算,预计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20-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23.36万,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将形成一个年出生14.6—18.1万左右的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其特点是脉冲式的,短暂而猛烈,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将是较大的挑战。可以预见,该批出生人群在不同年龄段将会遭遇各种困难:产床紧张、入园难、上学挤、就业竞争压力大等等。因此,我们提倡大龄育龄妇女尽早生育第二个子女,年轻女性适当推迟生育时间。

  张女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市卫计委主任邹爱民: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王先生: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市卫计委主任邹爱民: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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