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是否会受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领取待遇人员未进行资格认证的,2月份不停发养老金待遇。
问: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申请退休办理的怎么办?
答: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答:提倡“不见面”服务。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办理申请参保、人员异动、信息修改、申报缴费基数等业务均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等网上方式办理。
问: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有何社保扶持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给予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3个月内补办。
问: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费”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中心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事实清楚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待遇问题?
答: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足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不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应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结束。
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提供哪些网上办理服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均提倡“不见面”服务。相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动态信息可以关注湖南“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智慧人社”APP,可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障卡办理进度。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相关业务办理,建议相关参保单位使用QQ、微信等在线工具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全员到岗,正常受理劳动保障案件举报投诉。但是,受疫情影响,请广大劳动者尽量避免到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进行面对面直接接触的举报投诉,可以选择在网上登记您的举报投诉信息或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投诉,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您的举报投诉,这样在保护您的生命健康的同时同样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一、网上举报投诉指引:
选择劳动监察投诉维权,注册和填写举报投诉信息。
二、电话举报投诉指引:
无法上网或者不能熟练网上办理的劳动者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衡阳市:0734-8867076
衡南县:0734-8551000 衡阳县:0734-6835823
耒阳市:0734-4350601 衡山县:0734-5823382
衡东县:0734-5236389 祁东县:0734-6330578
常宁市:0734-7243123 南岳区:0734-5679750
雁峰区:0734-8216110 石鼓区:0734-8177513
珠晖区:0734-3331929 蒸湘区:0734-882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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