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刘家斌等9名交通违法当事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但该9名交通违法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之规定,在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交管部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超过期限仍未接受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发出限期接受处罚公告期满后,9名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亦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证据证实的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缺席直裁,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因处罚决定书无法邮寄送达,现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