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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公告(2022年1月20日)

来源: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22-01-20

现有何少平32名驾驶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三十日仍然未来接受调查处理。现予以公告:

(一)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我大队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当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交通违超过法定时限未处理的驾驶人名单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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