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59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资〔202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公物仓管理模块上线工作的通知》湘财资函〔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市级公物仓建设以虚拟仓为主,采取“线下实体仓(包括集中仓和分散仓)+线上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公物仓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开展统一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建立公物仓系统,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新增资产配置、采购审批。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有关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前置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采购计划,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调剂、处置等事项,承担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负责集中管理仓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市级党政机关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督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配合做好资产入仓、调剂、借用、归还和退仓等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归还、调剂和退仓等有关手续,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采购审批程序,并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资产,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范围和原则
第八条 管理范围。除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土地、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低效运转或闲置一年以上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四)举办各种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接收捐赠)的资产;
(五)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购置的资产;
(六)待报废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七)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管理模式。对纳入公物仓的实物资产的保管,原则上以原单位分散管理为主。对确无保管场所,且小型、方便移动的资产,如为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临时性工作配置的资产,在活动或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资产移交集中管理仓统筹管理。
第十条 管理原则。公物仓管理应当坚持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对不接受调剂的,市财政局不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借用公物仓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原则上应以不低于丢失、损毁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对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公物仓内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并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审批管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采购目录填写《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将资料报送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资产管理办法,综合资产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等情况对提交的配置计划、采购目录进行前置审核,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资产,依托公物仓查询系统,出具《资产配置前置审核意见表》采购意见,如公物仓系统无法提供所需的配置资产,采购单位按照《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公物仓集中仓管理流程
(一)资产入仓
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系统提交入仓申请,上传实物图片及凭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审核入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资料并查勘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入仓手续,资产移交集中仓管理。
3.资产移交。申请单位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移送资产至集中仓,运费及拆装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资产移交后市财政局对资产登记进行核转。
(二)资产调剂
1.申请与审批。申请单位提交调剂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跨层级跨区域调剂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2.资产交接。申请单位自行到集中仓领取资产并办理移交手续,承担相关运费及拆装费。
(三)资产退仓
1.提交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中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情况,提出退仓申请。
2.退仓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资产退仓,需报废或转让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四)资产借用
1.申请与审批。借用单位提交借用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手续。
2.借用管理。签订借用协议(期限≤1年),借用单位承担运费、拆装费及维修责任,到期归还,如需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
(五)资产捐赠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捐赠主体及用途,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手续,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赠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物仓分散仓管理流程
(一)资产入仓
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系统提交入仓申请,上传实物图片及凭证。
2.审批入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直接办理入仓手续,实物仍由原单位保管。
(二)资产调剂
1.申请与审批。申请单位提交调剂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资产交接。申请单位到资产保管单位领取资产,自行承担运费及拆装费。资产移交后市财政局对资产登记进行核转。
(三)资产退仓
1.退仓申请。资产保管单位根据资产使用的需求(重新使用或处置)提出退仓申请。
2.退仓审批。经主管部门确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办理退仓手续。需处置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四)资产借用
1.申请与审批。借用单位提交借用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资产保管单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借用管理。签订借用协议(期限≤1年),借用单位承担运费、拆装费及维修责任,到期归还,如需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涉及资产调入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公物仓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入账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涉及资产调出及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资产处置审批单、非税收入上缴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账务销账。
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资产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范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集中管理仓资产登记保管账簿,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保管的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属单位分散管理的,资产调剂、借用前,实物资产继续由占有、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间,由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在借用期间安全完整。
公物仓资产属集中管理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集中管理资产的入仓、调剂、借用、归还等事项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移交、查验、核对和保管制度,确保入仓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管理,并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集中管理资产增减变动、调剂使用及资产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涉改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和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
第二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托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开发公物仓管理模块对入仓资产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物仓系统以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的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入仓、调剂、借用、退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入仓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发现的超计划购置、无审批采购等违规现象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报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物仓内市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管理,按《关于推进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公物仓内市级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