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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我局2021年12月1日—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2日(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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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衡环松评〔2020〕1号 | 湖南研振科技有限公司 | |
2 | 衡环松评〔2021〕1号 | 衡阳瑞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3 | 衡环松评〔2021〕2号 | 衡阳市瑞启新能源有限公司 | |
4 | 衡环松评〔2021〕3号 | 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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