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2019〕23号)、《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3号)、《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湘人社规〔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度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除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外)
二、稳岗返还条件
(1)、截止2021年12月底,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不欠费;
(2)、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裁员率不高于5.5%。
三、裁员率计算方法
裁员率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进行测算,下列任一计算结果低于企业类型对应裁员率控制标准均符合发放条件:
①(2021年1月份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2021年12月末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2021年1-12月月平均参保总人数;
②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2021年1-12月月平均参保人数。
四、稳岗返还的标准
稳岗返还的具体金额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测算,返还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实缴费")的5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最高按实缴费的90%返还。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六、稳岗返还提交资料
本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精准发放。
七、执行日期
本年度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