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5、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12、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对外合作交流与援外医疗工作。
15、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6、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保健政策,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8、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衡阳市卫生计生部门下属预算单位12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其他事业单位11个,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干部疗养院。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207112.89万元,比2016年增加15774.82万元,增长8.24%,主要原因是一是财政拨款工资性支出增加,含工资正常调标、2017年绩效奖及综治奖发放并补发了2016年绩效;二是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增加,主要是财政拨付妇保院异地新建项目经费2500万元、拨付中心血站新业务大楼建设资金1500万元;三是医疗收入增加,主要是中心医院增长较大。
2017年支出总计187002.84万元,比2016年增加13372.18万元,增长7.7%,主要原因是工资性支出增加、医疗成本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07112.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666.56万元,占16.26%;事业收入167541.42万元,占80.89%;上级补助收入43.56万元,占0.02%;其他收入5861.35万元,占2.83%。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87002.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167.62万元,占97.41%;项目支出4835.22万元,占2.5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3666.56万元,比2016年增加7315.79万元,增长27.76%,主要原因是,一是财政拨款工资性支出增加,含工资正常调标、2017年绩效奖及综治奖发放并补发了2016年绩效奖;二是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增加,主要是财政拨付妇保院异地新建项目经费2500万元、拨付中心血站新业务大楼建设资金1500万元。 。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8020.71万元,比2016年增加2275.91万元,增长8.84%,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工资性支出增加,即工资正常调标、2017年绩效奖及综治奖发放并补发了2016年绩效奖。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7225.3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4.56%,与2016年决算数比较,增加1480.5万元,增长5.75%。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7225.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185.49万元,占85.16%;项目支出4039.81万元,占14.84%。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7225.30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 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185.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884.15万元,占85.76%;公用经费3301.34万元,占14.24%。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7.8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18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26.36万元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3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795.41万元,支出合计795.4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为3825.06万元,比2016年增加752.5万元,增长24.49%,主要原因是由于工资正常提标、发放了2017年绩效奖及综治奖并补发了2016年绩效奖,从而导致增长。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9.8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9.84万元,主要是物业管理及爱卫公共卫生服务采购。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卫计系统账面上共有车辆18辆,但实际工作中,卫计委机关保留公务用车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单位对“计生协会经费”、“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进行了绩效评价。计生协会经费主要根据(衡发[2006]9号、衡办发[2008]1号)文件立项,主要用于开展生育关怀、计生三结合项目配套资金等。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是根据《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办法》立项,主要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综治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的计生工作考核、奖励等。从评价情况看,两项工作绩效目标完成较好,项目立项程序规范,项目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执行到位。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