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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金管字〔2021〕13号


关于对《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

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确保《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衡管字(2021)12号】在执行中平稳过渡,切实解决广大购房群众的现实问题,现就【衡管字(2021)12号】文件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只享有提取或贷款其中一项政策。其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调整为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各管理部在2021年5月1日前要对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21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衡管字(2021)12号】文件执行。

三、各管理部在处置遗留问题时间内,要认真审核各类资料,坚决杜绝虚假情况发生。

四、本补充通知实施时间调整,仅限【衡管字(2021)12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其他条款的实施时间均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市中心将对实施细则调整后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稽核。各管理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