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今年5月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5年修正实施后,要求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要作出修正,一些省份开始陆续把“带薪护理假”条款写进了法规。“带薪护理假”一开始仅限于独生子女,随后,不少省份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充到非独生子女。目前已有13个省份明确“带薪护理假”,时间有的地方每年长达20天,且大多规定了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带薪护理假”出台后,尽管一些地方在制度层面预先作了防范,若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休假期间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约束,但是由于这颇受职工认可与期盼的公共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出现“水土不服”,演变成了悬在空中的权利。
“带薪护理假”呈现出制度悬空,大致表现为:一方面是人为设障。某女士母亲生病住院,其所在单位却以条例规定了前置条件,要求王女士出具“母亲不能自理”的证明,而医院往往无法出具这个证明;与此同时,制度弹性大,没有硬性约束。纵观各地出台的制度安排,大多是带有倡导性,没有硬性约束,不少地方出现了“带薪护理假” 拿年假抵扣;有的用人单位以程序不明晰为由,变相拒绝员工的请求;有的用人单位担心让独生子女享受政策引起非独生子女的不满,干脆“一刀切”不执行。
基于此,“带薪护理假”要想落地生根,国家层面必须架构起成本分摊机制,不能让这项公共政策所带来制度成本支出,让企业独自承担。具体点讲,就是国家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出台减税政策,或者在社保政策上,进一步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等,通过减税降费,让“带薪护理假”所产生的成本摊薄、摊平,从而增加企业执行制度的意愿。当然,在此基础上,“带薪护理假”最好要实现国家立法,统一制度文本,让各地“同吹一把号,共唱一个调”,从而让这项利民政策真正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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