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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下水、江河水,哪些情形需缴水资源费?
发布时间:2020-06-04 15:55      来源:衡阳日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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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衡南县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做出了成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水资源费征缴秩序。下一步你们可以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以案释法,让老百姓知法、懂法,也更能接受。”6月3日,衡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王金枝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简报时,王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

今年1月中旬,衡南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县域内部分企业抽取地下水或江河水用于生产经营而未缴纳水资源费的线索。检察官经过现场走访后发现衡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抽取湘江水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且未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包括江河湖泊水在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属于国家所有,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等法定情形外,使用水资源均需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衡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

经过询问、调取书证等调查工作后,对上述企业未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而衡南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衡南县检察院于1月10日对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4月1日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有关企业阐明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仍不积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的,依法处罚。

衡南县水利局迅即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企业开专题会议,进行法律法规解读、告知办证程序、现场检查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等工作。

“因为这几家公司此前已经取水用于生产比较长时间,未引发周边环境异常,所以在通过取水评估并规范安装计量设施后,5月25日为其依法发放了取水许可证;若是新取水的情形,还需要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期才能决定是否发证。”5月26日,在送达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时,衡南县水利局水资源与河湖管理股工作人员告诉检察官。

经过回访、评估后,衡南县检察院认为衡南县水利局已经依法履职,国家利益得到保护,遂于5月2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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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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