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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召开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1-28 08:46      来源:衡阳新闻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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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衡阳市政府召开的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钟正军就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衡阳市将如何对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监管?

  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钟正军: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管,市政府将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做到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各级各单位的具体监管职责是:禁放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公安、城管、安监、工商、环保、宣传等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禁放区城内各社区(村)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

  记者:请问对在禁放区违规燃放焰火、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钟正军:对违规燃放焰火、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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