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市教育局起草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依据及过程
1.起草背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亟须摆上议事日程。市政府明确指示,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配合,研究出台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学校的相关规定。
2.起草依据。《实施意见》参照主要文件有:《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释义》(湘教发[2016]44号)、省教育厅转发长沙市、湘潭市关于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3月6日)。
3.起草过程。我们根据市政府要求,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与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了前期沟通,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2016年,省人大颁布《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释义,长沙市、湘潭市出台关于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实施办法,2017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定了一些地方政策,我们依据省级文件、兄弟市州有关方案及市政府常务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实施意见》。今年4月,将《实施意见》送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经过三轮反复沟通和修改,10月,相关部门再次出具了正式的书面修改意见,我们充分吸纳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实施意见》。12月上旬,《实施意见》送市法制办审核,最终定稿。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的要求
1.配建学校的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2.配套学校应同人口规模相匹配。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3.建筑标准应符合教育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造应符合办学要求、适合青少年及幼儿生理与心理特点。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4.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
1.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在审批开发建设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是否按需求配套规划建设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意见,提交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成员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
2.开发建设单位职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对存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3.学校建成后的移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配建学校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以上内容主要是参照《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8]6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时,反复征求法制、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意见,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拟定了较为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意见》。
三、工作建议
2018年1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现建议参照长沙、湘潭出台类似文件做法,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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