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11月1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就业创业。2018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拿出措施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政治任务,有必要结合衡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要求,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20余家市直部门发出公函,征求书面修改意见,并及时予以吸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
(三)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43号);
(四)衡阳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社【2016】53号)。
四、主要内容
结合衡阳市实际,提出9条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湘政发[2018]30号文件授权事项(如:创业引导、创业大赛、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稳岗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购买公共服务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以及相关事项(如:就业见习基地扩大至社会组织)等作出规定明确。
五、几点说明
(一)代拟稿仅针对湘政发[2018]30号文件授权事项作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贯彻意见,不解决就业所有问题。
(二)放宽大学生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条件及标准。系对《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调整、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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