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邹顺初
《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行为,它囊括了以政府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有效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后,我委将严格按照该办法相关要求,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环节:
1、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环节。合同签订过程中,我们将对合同主体进行严格把关,坚决不以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以部门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实质性审查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各类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签订程序、法定权限、保密性约定、实质性条款等方面的审查监督。确保合同内容依法合规。
3、合同履约过程监管环节。政府合同签订后,切实承担起合同监管职责,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违约行为时,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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