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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对《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2 00:00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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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对外公布《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5号,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是为深化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城市维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提升城市维护水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积极探索城市维护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市场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新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维护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优美、舒适、宜居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试行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模式,初步建立城市管理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维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城市维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承担城市维护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机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城市管理服务领域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日常维护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卫作业。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公厕管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交通护栏清洗、城市“牛皮癣”清理等。

  (二)园林绿化养护。包括城市道路、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养护。

  (三)市政公共设施管护。包括公园、广场、风光带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城市维护服务事项。

  购买程序

  (一)成本测算。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等因素,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党政门户网、政府采购网、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期限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三)依法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备案。

  (五)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城市维护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2015年)。在社区环卫清扫保洁、湘  江两岸风光带绿化养护和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牛皮癣”清理等城市维护方面试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初步建立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垃圾清运处置、公厕管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交通护栏清洗等环卫作业、城市道路、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养护、公园、广场环卫保洁、绿化、设施管护、秩序维护等方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及以后)。全面总结前段推行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的成绩和不足,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工作机制。

  考核监管

  (一)园林绿化养护由市城管执法局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试行2007),制定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与四个城区区园林局考核计分一并排名,按月核发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二)公厕管护市场化服务接受市、区两级共同监管,城区政府根据市、区两级月度考核成绩支付服务费用;交通护栏清洗、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市场化服务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监管,市财政根据市城管执法局的月度考核成绩支付服务费用。具体的考核监管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实施。

  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使用。政府将购买城市维护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资金,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二)加强内部监督。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项目、内容、要求、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公开,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严肃追责违规违法行为。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三)建立退出机制。承接主体应当依法履约。对履约行为不端,未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解除购买关系,重新组织购买;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宏观指导与监督,强化相关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维护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强化主体责任,规范购买活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例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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