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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9 09:4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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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严重,迫切需要出台相应文件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机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文件提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地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文件明确:“2020年6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0〕3号)文件,将该项工作纳入了对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可以进一步加强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管控,消除城区内非道路机械冒黑类现象,减少重污染天数,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三、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

(5)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

(6)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

(7)《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文件

(8)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0】3号)

四、主要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内容共六条。第一条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第二条是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第三条是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第四条是明确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条是明确通告施行时间;第六是明确违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相关事项说明

1、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通告》中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钻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鉴于农业机械使用范围基本在涉农区,参照其他城市做法,暂不对农业机械进行限制。

2、关于高排放区禁止范围的划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地级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文件要求:“在划定限制作业区时,各地应考虑尽量将空气质量监测点纳入限制作业区内”。今年1-4月,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在14个地级市州排名第9,我市5个大气国控点均位于主城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禁止高排放移动机械在主城区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将衡阳蒸湘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鼓区(含松木经济开发区)、雁峰区(含白沙工业园、衡山科学城、综合保税区),珠晖区衡大高速以南—武广铁路以西—衡枣高速以北—湘江以东围合区内划为低排放控制区。

3、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文件要求:“6月30日前,各市州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禁止低于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限制作业区范围内进行作业”。制定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低排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及后续达标治理问题

在低排区使用不合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查处。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维修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尾气排放达到低排区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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