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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衡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9 09:48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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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入园问题”需要出台文件进行规范

近年来,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造成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严重流失,加剧了“入园难”“入园贵”矛盾,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市政府明确指示,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研究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上位法依据

《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整治的要求

1、治理目标。到2020年底,凡是达到《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9〕3号)规定要配置幼儿园或控规有幼儿园规划的住宅开发项目,均应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凡是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政府均要收回,且均要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管。

2、治理范围。整治范围为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指根据《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规定,达1500户及以上的小区配置的幼儿园或控规规划的幼儿园。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

1、关于补建工作。对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首期建设未规划设计幼儿园的,要迅速将其纳入后期规划设计;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未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验收,或者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2、关于收回工作。凡是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收回;凡是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收回。除此之外的配套幼儿园,以国发〔2010〕41号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解决。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住房城乡建设局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3、关于举办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招标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签订委托举办协议(一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通过约定收费价格,提供普惠性服务。

4、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市教育局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对配套幼儿园的收回管理、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等工作,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已移交政府但未开办的幼儿园及时开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要落实好相关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补建、收回和举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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