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好《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先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为加强用水管理,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局起草了《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对计划用水范围、管理职责、计划用水指标的确定、年计划用水总量增加核减条件、相关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计划用水范围
《办法》明确了城市计划用水的范围: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内重点用水户和管网外自备水取水户列为计划用水单位。
(二)管理职责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公共管网供水审批单位,负责使用公共供水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工作、衡阳市水利局负责使用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工作。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确定
根据用水单位用水年数对用水指标进行确定,三年(含)以上以三年取水量平均值为基数计算、两年(含)以上的以两年取水量平均值为基数计算、一年(含)以上的以上年度的取水量为基数计算、一年以下的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用水单位具有本细则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流程
用水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向审批单位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审批单位进行核定并下达通知。用水单位对计划用水量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审批单位进行复核。
(五)超计划水费管理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用于城市节水相关工作,推动城市节水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六)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与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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