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衡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污水处理费的性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含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中水、河水等排放的污水、废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及基坑疏干排水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使用自备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不同水源委托代收单位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七、污水处理费的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相关处罚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不缴纳者,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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