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
1、实施“人才雁阵”行动计划方面。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程、紧缺拔尖人才集聚工程、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名家名匠铸造工程等。
2、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方面。支持人才发展载体建设、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金融和风险补贴机制、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驻衡单位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建立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奖励等。
3、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激励机制、支持人才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
4、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方面。实行杰出人才荣誉奖励制度、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和建立人才服务窗口等。
5、与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的主题活动经费、人才服务经费、软件开发及维护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由县(市)和南岳区负担的,直接向当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2、审核。人才服务窗口初核后,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经费安排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批。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示,市财政局据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4、支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给接受奖补经费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资金由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垫付安排资金,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及时上缴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区级财政逾期不缴的,市财政可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5、公开。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每年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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