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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建局关于《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8 22:30      来源:衡阳市住建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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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交存标准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理确定、公布市城区每平方米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每五年调整一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楼梯房不低于售房款的20%,电梯房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交存义务人

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按预售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觉做好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之前不向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三)使用规定

1、一个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按比例分摊;业主续交后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5、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约定的表决条件和表决方式,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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