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政策和现实工作需要简政放权
近年来,国家、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是市政府现实工作的必然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衡政发〔2013〕19号)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认为:“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与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据此,《意见》将衡政发〔2013〕19号文件中涉及类似“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意思表述进行了修正,改“应当”为“可以”。同时,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意见》删除了衡政发〔2013〕19号文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条。
二、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三、主要内容
1、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投资审计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明确投资审计职责。
3、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4、加强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
5、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
6、加强工程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7、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