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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5 17:16      来源:衡阳市党政门户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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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衡阳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雨量充沛,补给来源充足,地下水赋存具备较好条件,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影响,地下水环境条件、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均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2012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要“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我市需在水资源管理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出台制度文件进行规范。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城区地下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制定我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市城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级及四个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是关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在敏感区域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第六、七条),除战备应急、医疗应急等特殊情况外,禁采地下水。明确了禁止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第二十条)。

三是关于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办法》强调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九条)。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经批准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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