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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6 11:00      来源: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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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该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是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需求。2019年6月14日市编委印发了《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衡编〔2019〕30号),撤销了原市房产市场管理处(原市产权监理处)、市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了职能整合,组建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由市开发办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的具体工作,现因机构撤销,资金监管工作已实际由市住保中心内设机构负责。因此,结合机构变化实际,修订现有监管办法很有必要。二是完善我市文件的需要。文件的时效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办法的修订,市住建局于今年5月11日对市级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计,涉及市住保中心市级文件的有2015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衡政发〔2015〕11号)、登记号HYCR-2015-01011,部门文件的有2015年9月17日,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衡建发〔2015〕49号)、登记号HYCR-2015-13003已到期失效,两份文件对照资金监管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衡政发〔2015〕11号)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分为十一个部分,共26条。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五条。

第二部分:监管标准,第六条。

第三部分:金融服务,包括第七、八条。

第四部分:协议签订及专用账户,包括第九、十、十一条。

第五部分:信息公示,第十二条。

第六部分:资金缴存及现金保函,包括第十三、十四条。

第七部分:资金使用审核及不明入账的处理。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一是明确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由市住保中心进行现场查勘,监理公司配合出具工程进度证明;二是对达到工程进度、符合资金使用节点的监管项目,由市住保中心负责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监管银行凭拨款通知单负责拨付资金。包括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八部分:解除监管,第十九条。

第九部分:监督检查及信息查询,第二十条。

第十部分:责任承担,包括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十一部分:办法施行,包括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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