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规范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1.明确执法监督平台的职能职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归集和处理,用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网络平台。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市政府依法监督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行政执法办案提供大数据支撑,监督平台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
2.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监督平台报送归集信息,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事项;(四)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五)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多项基本内容。
3.明确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管理。我市执法监督平台主要由市司法局负责建设和维护,执法部门可以利用监督平台的抽查、统计分析等功能,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履职率、执法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平台抽取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主要亮点
《暂行办法》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9〕14号)文的基础上,根据文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拟定的,为推动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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