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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9 16:22      来源: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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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我国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确权法治化。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在全国12个省份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我省也是试点省份之一。

201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总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经验,完善确权登记办法和规则的基础上,推动确权登记法治化,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该文件的附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2020年3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一是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二是对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划分四条边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二、工作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要求,对由中央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

(一)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市级、跨县(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府、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 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管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三)开展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省级、市级、跨县(区)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四)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级发证较重要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管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森林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采用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自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试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24月底前)制定《衡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2022年启动市本级杉旭河与横江铺两条河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21-12月)。2022,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石鼓区、蒸湘区和衡阳县有关政府部门开展杉旭河与横江两条河的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部、省级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完成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全面开展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衡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衡阳市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衡阳市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衡阳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衡阳市水利局局长、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衡阳市林业局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同时将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抓好登记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标准规范开展,全程指导、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登记数据真实有效、准确可靠,严登记质量,维护登记权威。

()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登记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业务水平,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五)加强权属纠纷调处。各级政府要成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由政府牵头,信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纠纷。

(六)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调度和督导,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和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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