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拟出台《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行政机关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衡资源规划发〔2021〕5号)部分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相关规定严重不符,我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修正了《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12.《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衡资源规划发〔2021〕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次修正立足于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规定相一致,同时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尚未涉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主要对《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衡资源规划发〔2021〕5号)进行以下6个方面的修正:
1.土地行政处罚方面
因《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5月印发版)全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第一次修正)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相关规定,与现行处罚基准已严重不符,在本次修订中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2.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修订)已于2025年7月1日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出台。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要点>的函》已明确,将对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在《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及省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未修订施行前,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的规定。
3.测绘行政处罚方面
因《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5月印发版)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相关规定完全一致,故在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测绘行政处罚的规定外,增加了"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
4.规划行政处罚方面增加了违法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发现《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5月印发版)未对违法编制城乡规划、临时违法建设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违法情形明确处罚标准,在本次修订中予以完善。
5.对规划行政处罚方面部分裁量权条款予以调整
《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5月印发版),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描述不够清晰,修订版中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进行了条目式列举,并针对不同的情形明确了行政处罚与补办手续的规定,力争行政处罚更为合法合理,也便于行政处罚后违法问题的进一步处置。
6.进一步充实细化附则内容
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规定,对违法建设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明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而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物单体;二是参照普遍做法,对合理误差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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