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拟出台《衡阳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行政机关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本机关免罚事项。鉴于《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衡资源规划发〔2022〕37号)已过二年试用期,且省自然资源厅最新出台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5〕1号),我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修订了《衡阳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7.《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5〕1号)
8.《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衡资源规划发〔2021〕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立足于与上级文件规定相一致,同时对省级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事项尚未涉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予以补充,主要增加7类规划方面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事项。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不予、免予处罚适用情形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5〕1号)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