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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2020年增值税发票新规
发布时间:2020-08-06 20:19      来源: 噼里啪智能财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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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


1.自今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专票。



2.取消认证期限


1.【2017年以后的专票,取消认证期限】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的认证期限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同样取消认证期限。


2.【2017年以前的专票,也可认证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样办理。



3.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的六种情形


【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注意点】


1.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4.使用ETC充值、付费,如何开票


1.【ETC预付费】通过ETC充值后,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选择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不得再索取发票。


2.【ETC后付费】实际发生通行费后,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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