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免费为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
什么是共享用工?
为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可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需要说明的是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通知》所指的共享用工情形。
共享用工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也就是说
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的,应由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约定相关补偿办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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