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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公司发放小额贷款 业务资质的公告

来源:金融监管二科   发布时间:2021-02-01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湘金监发〔2018〕12号)、《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停业整改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46家公司(名单附后)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现公告如下:

一、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及时上交或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

二、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得有"小额贷款"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内容。

三、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及相关商标,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四、被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公司仍以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属非法经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业务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名单(46家)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