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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因买卖银行卡,已有人被判刑!

来源:法规信息科   发布时间:2021-11-30

2000元卖掉自己的银行卡,赚钱门路秒变犯罪道路。

2021年1月13日,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这是"断卡"行动以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出售自己银行卡而被判刑的案件。

2020年9月9日,双峰梓门桥镇的彭某平就碰上了一件"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男子找到彭某平,要彭某平去办理两套手机卡和银行卡,约定好付给彭某平每套卡2000元的报酬。

——高价收购银行卡,只需办理一张新的电话号码卡,并与银行新开的卡号绑定好网银,一套就能赚到2000元。

——打工一个月累死累活也才赚3000来块钱,帮人办理一套卡轻松就能赚到2000元,这么好的事情,不赚白不赚。只要不是我自己使用,人家干违法的事也跟我没有关系,我先赚了这个钱再说。

这个赚钱方式太有诱惑力,彭某平心动了。

当天下午,彭某平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移动电话卡,然后又来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分别绑定了新办的手机号码。

事后,彭某平将新办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提供给之前要求其办卡的男子,该男子支付给彭某平4000元。

殊不知,彭某平办理、出售的该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转入、转出的涉案金额总计高达412万余元。

不出两个月,彭某平就因这"好事"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平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开办并出售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眼前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如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您将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旦银行卡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