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基本情况 : 邓振新 , 男 , 年龄, 43 岁,身份证号: ****************** ,住址 : *************** , 联系电话 :*********** 。
经调查查明,2017年5月4日20时许,你经营的安凯13号船存在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认为安凯13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1、询问笔录、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7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7]0005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5月20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
责令立即纠正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5月20日
主办: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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