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作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01-10 10:02      来源: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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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9日在衡阳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主动适应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在检察系统基层建设表彰活动中,我市有28名同志受到最高检和省院嘉奖,常宁市院被最高检记集体一等功。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服务和保障全市工作大局

  ——以最强执行力服务和保障市委中心工作。自觉坚持党的领导,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始终做到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和保障“三大攻坚战”的两个《实施意见》,实现了检察工作与“3311”工程、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最美地级市战略的有效衔接。主动与各工业园区、重点项目联系,设立“检察联络站”和“流动维权岗”,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切实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办理发生在园区建设领域刑事犯罪案件25件36人,优化了园区的发展环境。积极投身“三大攻坚战”。依法打击扶贫开发领域的刑事犯罪,高标准推进驻点村的扶贫工作。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战,依法批捕重大污染环境和严重破坏资源犯罪12人,提起公诉100人,起诉数同比上升19%。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相结合,依法批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诈骗、“套路贷”等犯罪57人,提起公诉43人;对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金融犯罪,依法不批捕7人,不起诉2人。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切实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批捕涉嫌制假售假、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107人,提起公诉134人;依法批捕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76人,提起公诉23人;经审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企业经营人员依法不批捕15人,不起诉20人;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不应当刑事立案的经济案件17件。加强对诉讼活动中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小标的大查封”等违法情形的监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监督纠正上述错误情形56件,努力营造安心放心的投资创业法治环境。

  ——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积极融入全市反腐败工作大局。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挑选政治可靠、法律精通、工作认真、操守良好的检察人员,专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市监察委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衔接协调机制。注重配合沟通协调,严格依法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全年共依法审查监察委移送案件42件68人,提起公诉24件36人;办理积案21件。监察法正式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察委配合紧密,执法规范,确保了所办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477件,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60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到位390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14亩,清理危险废物316吨,收回土地出让金1068万元,保护、收回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4493万元,促成衡东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常宁市水口山矿区等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实质性整改阶段。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活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难题。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材料,得到了最高检的推介和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

  (二)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彰显打击效果。共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492件3413人,提起公诉3637件5049人,批捕和公诉人数分别较去年上升242%和36%。其中依法批捕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84人,提起公诉230人。如对被告人阳赞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提速、严查细审,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和庭审主体作用,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阳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使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中央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成立领导小组和专业团队,实行“五专”工作模式,建立“双提前”和“四同步”办案模式,对黑恶势力坚持严打快打狠打,形成压倒性态势。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共依法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16人,提起公诉125人;追捕25人,追诉16人,移送涉嫌“保护伞”案件线索11件。对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8项罪名的彭展保等26人犯罪团伙,依法提起公诉,并已得到法院判决。

  ——坚持以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的落实。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和解案件,依法不起诉417人;对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558人。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领域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依法批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犯罪63人,提起公诉22人,对涉嫌犯罪的34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教育工作。市院检察长担任市一中法治副校长,并走进校园讲法治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全面推进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新机制,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办结各类信访案件295件,化解积案27件,纠正冤错案件3件,启动司法救助18件,连续5年没有出现涉检案件赴省进京信访。

  (三)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批捕32人、不起诉42人;对证据不足的,依法不起诉237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5件。加强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监督,探索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4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人,检察机关追捕209人,追诉108人,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30件次。

  ——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37件,其中正在审理24件,法院已改判13件;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3件。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如衡山县院抗诉的向庆洪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抗诉后,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积极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解决了华新、上堡两个派出检察院合并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96件次。监督纠正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不当情形152件次。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确无羁押必要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86件,被采纳170件。监督纠正监外执行不当情形196件。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了整改。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在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积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的同时,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共依法审查各类民事行政案件16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2件,提请省院抗诉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纠正13起;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纠正35起。

  (四)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

  ——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全体检察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坚定站稳政治立场,严格把牢政治方向。强化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党支部和党员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加强司法素能建设。围绕打造新时代“专家型、学者型、工匠型”检察官队伍,建立多元化学习培训新机制。举办各类业务培训23期,举办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6次。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两法、背原文”活动,邀请全国著名法学家授课,组织全体检察人员闭卷考试,切实提高干警的业务素养。开展“书香检察”读书活动,鼓励和倡导检察人员多读书、读好书,提高检察人员道德人文修养。建立健全人才遴选机制和奖励机制,打造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库。全市有19人次被高检院、省院评为“业务标兵”和“办案能手”。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扎实开展“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努力使检察人员遵规守纪、规范办案、防微杜渐成为自觉和常态。紧紧抓住司法办案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强化案中监控和案后评查,扎紧制度的“笼子”。 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开展系统内巡察工作,以高标准严要求对衡东县院、雁峰区院开展首轮巡察,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深入落实。坚持纪律作风教育和督查暗访常态化,对全市派出院和基层院开展了3轮明察暗访。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对7名存在司法过错的检察人员进行了问责追责。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全市两级院经费全部列入省财政预算,检察工作经费首次与办案追赃脱钩,彻底根治了利益驱动办案的顽疾。进一步落实、落细“员额制”改革,建立新型专业化办案组织,推行检察长和班子成员直接办案、办大案难案机制,两级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60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检察官办案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元化处理机制,开展“轻案快办”、“轻案终结”等工作机制创新。推进法律监督“规范化、案件化、一体化、刚性化”建设,努力解决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乏力问题。

  ——自觉接受监督制约。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检察人员执法档案。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办法》,及时向市人大报告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支持和尊重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积极配合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5件建议,根据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市检察院连续两年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在工作中抓好吸收落实。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对属于法定监督情形的59起案件,无一例外接受评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各界人士参加视察调研、案件评查、听庭评议、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各位代表,2018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开局之年、关键之年。回首过去的40年,衡阳检察机关始终与改革开放同向、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同步、与法治衡阳建设同行。衡阳检察工作一路走来,得到了市委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得到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到了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全体检察人员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部分同志还存在机械办案的问题;二是法律监督刚性不足、效果不佳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监督得不够到位;三是检察职责的履行还存在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的问题,“弹钢琴”与抓重点的兼顾,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欠缺;四是检察队伍建设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还有差距,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良莠不齐,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依然不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法律监督的政治站位和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进一步强化司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强化改革创新,强化队伍建设,为推动衡阳加快建成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顾大局谋发展。坚持在市委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紧紧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振兴实体经济3311工程”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坚持把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优化投资环境相结合、依法惩处经济领域犯罪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履行检察职能与延伸法律服务相结合,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保护,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助力衡阳真正成为承接沿海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的“领头雁”。

  (二)着力护公益保民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意见》,加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导向,确保检察工作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凝聚民心。坚决惩处发生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就学、就业、扶贫、居住、农业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切身、最现实的利益。

  (三)突出抓办案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纪委、监察委的纪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办法》,牢记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职责使命,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和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完善和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实现更高水平的平安衡阳建设。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稳妥地行使侦查权。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十四种犯罪行为,要敢于亮剑,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四)进一步练内功强基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筑牢信仰基石,保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的政治定力。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法律监督刚性化建设。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着力锻造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提高新时代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努力让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成为讲政治、守规矩、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标杆。

  各位代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精神,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措施、更强的执行力,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以新的更大业绩迎接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

  附件2:

  有关用语说明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制度设计。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3、检察联络站、流动维权岗:为了延伸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职能,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衡阳市检察机关在部分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挂牌设立“检察联络站”,并联合市司法局配套设立“流动维权岗”。确立定点联系的检察干警和律师,为园区及企业的控告、申诉及举报开辟“绿色通道”,并为其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政策解答、企业建章立制、法律风险提示、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讲座等服务,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目前,全市已挂牌成立“检察联络站”“流动维权岗”36家。

  4、“五专”工作模式、“双提前、四同步”办案模式:衡阳检察机关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实行了“专人、专办、专线、专档、专报”的“五专”工作模式,建立“侦查监督和公诉同时提前介入,市县两级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与侦查同步、公诉与侦监同步、提前介入与审查起诉同步”的“双提前、四同步”办案模式。

  5、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由律师通过接待当事人、听取申诉请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代理申诉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实现申诉程序法治化。

  6、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重大监督事项以案件方式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重大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应作为独立案件,依照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督促落实、复议复核、结案归档等流程办理。

  7、“轻案终结”机制:全称为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改进工作程序和方法,更新司法理念,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终结诉讼程序的一项工作机制。

  8、“学两法、背原文”活动: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这两部法律,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熟练掌握、规范运用,衡阳市检察院以原文背诵、知识抢答竞赛、全员考试等方式,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学两法、背原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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