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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日报】用好税收政策 依法诚信纳税
发布时间:2017-05-04 00:00      来源:市地税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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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税收政策 依法诚信纳税

  ——税收政策法规解读(二)

  

 

  消费税政策

  问: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时,电池和涂料的成本利润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一)电池4%;

  (二)涂料7%。

  问:纳税人外购电池贴商标后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四条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零售价格在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车辆购置税政策

  问: 纳税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上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第四条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问:可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问:国内个人缴纳车辆购置税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烟叶税政策

  问:我们是衡阳的一家烟草企业,每年都要向种植户提供一些在收购价款以外的补贴,请问这些补贴需要缴纳烟叶税吗?

  答:向种植户提供的价外补贴是要缴纳烟叶税的,目前各地的补贴数额和政策都不同,为了方便计算,统一按照烟叶收购价款的10%调增烟叶收购价款,并计算缴纳烟叶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问: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行政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72号),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

  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保障金主要用途有: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6.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问: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问:保障金的缴费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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