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 人:衡阳城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万平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衡阳市珠晖区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和平乡湖东村
违法建设地址:衡阳市珠晖区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和平乡湖东村
经查明:衡阳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和平乡湖东村地段建设的“冠诚·东城国际”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12年12月底动工建设,于2019年12月竣工,建成12栋高层商住楼、1栋6层综合楼和1栋3层幼儿园。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地下室。主要违法情况如下: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衡阳城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冠诚·东城国际”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于2011年8月3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35644 m2,总停车位为2234个,其中地面停车位523个,地下停车位1711个,地下室层高标注为4.8m。后经规划方案审核通过,地下建筑面积为35719 m2,总停车位2279个,其中地面停车位455个,地下停车位1824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审批的地下建筑面积为35753m2,层数为负一层。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竣工报告显示:建成地下室面积为36177.19 m2,超规划审批面积424.19 m2;建设停车位总数为1865个,地面停车位716个(其中生态停车位276个,车库车位29个,划线停车位411个),地下停车位1149个。现经规划方案与现场建设情况比对核实,地面多建停车位261个,地下少建停车位675个,合计少建停车位414个,少建停车位数量占审批停车位数量的18.2%。现地下室层高由原设计通过的4.8m(机械停车位)降至3.8m,导致机械停车位难以实施,造成地下停车位数量不足。
衡阳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经委托代理人在《询问(调查)笔录》意见上签字确认,该项目地下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
证据二:2011年8月3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的该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证明:该项目地下室设计层高为4.8m,满足机械停车位建设的条件。
证据三:2011年9月13日通过的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证明:该项目规划审批停车位总数为2279个,地面停车位为455个,地下停车位为1824个。
证据四:“冠诚·东城国际”四期(1#、6#、7#住宅楼及地下室共计三栋)项目规划竣工报告
证明: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出具该项目地下室规划竣工报告,证实建成地下室面积为36177.19 m2,超规划审批面积424.19 m2;建设停车位总数为1865个,地面停车位716个(其中生态停车位276个,车库车位29个,划线停车位411个),地下停车位1149个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
证明:该违法建设已建成的现场事实。
证据六: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
证明:经委托代理人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意见上签字确认,违法少建停车位的具体情况:地面多建停车位261个,地下少建停车位675个,合计少建停车位414个,少建停车位数量占审批停车位数量的18.2%。
证据七:“冠诚·东城国际”地下室机械停车位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书(湘阳光咨字-02019-YB-007)
证明:按现行市场价位建设一个机械停车位的价格为11656.57元。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地下室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地下室建设,共计少建停车位414个。依法可对少建停车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建设的“冠诚·东城国际”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将地下室由原审批的4.8m降至3.8m,导致原设计满足机械停车位条件的地下室难以实施,造成地下停车位数量不足。地面多建停车位261个,地下少建停车位675个,合计少建停车位414个。少建停车位数量占审批停车位数量的18.2%。
本案酌定情节:
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当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同意意见证明:在地下室开挖施工时,因出现大量地下水,地下水位较高出现压力水现象。根据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查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2.4条地下水位中标注发现地下水位埋深可能会有所变动,说明地下水位处于不稳定状态,在丰水期施工之时土方无法开挖,为了确保施工中人员及房屋质量的安全,不得已将地下室层高由4.8m降至3.8m,造成原设计的机械停车位无法实施,存在一定的不可抗拒因素。公司也竭尽所能进行了整改,在地面多建了停车位261个,地下室面积也多建了424.79 m2。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的法定情形,且已建成,可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参照《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衡规〔2018〕176号)中第二章第十二条第2点“确因特殊原因,而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地面停车位,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20%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9%的标准处罚”。地下室机械停车位数量不足的问题按现行市场建设单个机械停车位造价的9%进行处罚。该项目共计少建停车位414个,少建停车位数量占审批停车位数量的18.2%。对当事人的违法少建停车位414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叁佰贰拾叁元捌角(¥434323.80)。
414个(少建停车位数量)×11656.57元(机械停车位价格/个)×9%=434323.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