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衡人社监罚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1-08 15:42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人社监罚字〔2019〕1号

  被告知人:湖南春天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27号

  2018年10月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王平、胡洁、江华、夏竹林、王慈友5人投诉你单位拖欠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41906元,又于2018年11月30日,接到李家利投诉你单位拖欠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7220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王平、胡洁、江华、夏竹林、王慈友、李家利等6人49126(肆万玖千壹佰贰拾陆元整)元,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18〕29号),你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接受调查询问但并未支付员工工资。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和11月30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8】016号)和(衡人社监令字【2018】027号)你单位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期内拒不执行指令改正。我局又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和12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8】13号)和(衡人社监告字【2018】16号),你单位仍拒不改正。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8】13号),你单位拒不执行该决定。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8】1号),你单位仍拒不执行。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9年1月11日前将王平等6人工资支付到位,并处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